中國古代主要以易燃的木材作建築材料,東莞消防設施對建築防火積累了許多經驗。明代嘉靖十三年(1534)興建的皇史宬,采用磚石結構,室內石台上放置包銅皮的樟木文件櫃;嘉靖四十年建造的寧波天一閣(見藏書樓),建在三麵臨水的湖邊,並在閣前開鑿貯水池,就是為了防火。世界各國均根據國情製定各種建築防火規範。中國已製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農村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此外,對古建築、地下建築、汽車庫及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等,也有專用的規範或規定。
東莞消防設施建築物起火必須具備三個要素:
①可燃物:如木質材料、可燃裝修、家具衣物、窗簾地毯及生產、貯存的易燃易爆物品等;
②著火源:如煙頭、火柴、廚房和鍋爐房用火、電氣設備事故的火花以及雷擊、地震災害等,都能形成著火源;
③助燃物:氧及氯、溴等。因此,在建築防火設計中應對三者進行有效的控製。
耐火等級和材料選擇中國按建築常用結構類型的耐火能力劃分為四個耐火等級(高層建築必須為一或二級)。建築的耐火能力取決於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在不同耐火等級中對二者分別作了規定。構件的耐火極限主要是指構件從受火的作用起,到被破壞(如失去支承能力等)為止的這段時間(按小時計)。構件的材料依燃燒性能的不同有燃燒體(如木材等)、難燃燒體(如瀝青混凝土、刨花板)和非燃燒體(如磚、石、金屬等)之分。
東莞消防設施建築物應根據其耐火等級來選定構件材料和構造方式。如一級耐火等級的承重牆、柱須為耐火極限3小時的非燃燒體,梁須為耐火極限2小時的非燃燒體,其鋼筋保護層須厚30毫米以上。設計時須保證主體結構的耐火穩定性,以贏得足夠的疏散時間,並使建築物在火災過後易於修複。隔牆和吊頂等應具有必要的耐火性能,內部裝修和家具陳設應力求使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如采用經過防火處理的吊頂材料和地毯、窗簾等,以減少火災發生和控製火勢蔓延。